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4年第二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高效节能产业。重点发展电机及拖动节能设备、节能监测设备、余热余压利用技术和设备、锅炉窑炉及相关技术和设备、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电气以及节能汽车等相关领域。
先进环保产业。重点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污染环境监测技术和设备、水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固废处理设置技术和设备、噪声污染控制技术和设备、生态修复技术和设备、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以及环保材料与药剂等相关领域。
资源循环产业。重点发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生物质废弃物循环利用以及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等相关领域。
节能环保服务业。重点发展节能服务业、环保服务业、再制造服务业等相关领域。
二、重点扶持专项
(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计划
(二)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三)工程实验室扶持计划
三、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在线申报系统填报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在线申报系统网址http://203.91.46.81:8041。
(二)项目申报单位完成项目在线申报后,需通过该系统打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表(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应附件胶装成册(一式九份)、附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以及上述材料电子文本(光盘)报送我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行政大厅3-4号)。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并备齐相关附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计划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四)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涉及行业领域的跨度宜切合实际,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技术方向与路线等方面的特色。
(五)申报项目要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规划选址、建设场地、环境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项目资本金与贷款意向书或承诺书、银行授信、贷款合同金额之和应等于或大于项目总投资。
(六)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七)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及《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等要求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八)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多头申请资金。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四、申报时间
(一)在线申报时间:2014年9月1日9:00至2014年10月9日18:00;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4年9月2日9:00至2014年10月10日17:30。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 2014年度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二批)申请指南.doc
附件2 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doc
附件4 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设备购置表.doc
咨询电话: 82001261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