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对因工作不力导致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地方,责令当地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当地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本系统、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滞后,影响全区完成任务的成员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办法》规定,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凡违规批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或在节能减排考评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伪造数据等造假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问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将调离工作岗位。
《办法》规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市人民政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问责,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办法》还指出,因节能减排工作不力被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市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被责令辞职或免职的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