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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届“深圳(湾区)知名品牌”培育评价活动启动公告
作者:来源:联合会阅读量:时间:2024-08-12

第二十二届深圳(湾区)知名品牌培育评价活动即日接受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办机构和申报时间

主办机构: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

申报时间:2024年6月13日至8月15日

二、申报条件

1.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合法运营五年及以上,申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粤港澳大湾区9+2城市的企业。

2.拥有注册商标。其产品、服务的商标应按国家商标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3.质量优良。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其产品、服务质量在当地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市场竞争力强。其产品或服务所占市场份额较大或市场销量(或利润率)居本行业前列。经营业绩突出,近一年销售额在7000万元以上。获得省市“专精特新”、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或在细分行业排名前三(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企业及非深注册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5.自主创新能力强。其研发投入、科技水平、发明专利数量位居同行前列。对于拥有自主创新成果,特别是拥有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专利的企业,予以优先获相应加分。

6.履行社会责任。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近三年无安全事故发生,无环境违法记录。对于坚持低碳和循环经济,在节能降耗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卓有成效的企业,予以优先获相应加分。

7.知名度较高。其产品和服务得到消费者认可和主流媒体关注。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品牌价值500强等知名榜单的企业优先参评。

8.社会信用良好。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发生质量事故、侵犯知识产权、偷税骗税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记录。

三、评价原则

企业自愿申报和行业协会推荐;以市场化评价为基础,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与培育相结合;不设终身制,跟进督导,三年一复审;不收取申报和评审费用。

四、评价标准

依据《深圳知名品牌评价规范》团体标准。

五、复审工作

按照《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办法》和《深圳知名品牌复审实施细则》规定,荣获第十九届“深圳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含第一、四、七、十、十三、十六届荣获深圳知名品牌并在第十九届通过复审的企业),迄今已届满三年,需于本届申报复审。对于按照《深圳知名品牌评价规范》团体标准复审通过的“深圳知名品牌”的企业,在复审认定的名单中予以保留,并同时授于“湾区知名品牌”称号。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未提交复审申请材料的企业,取消“深圳知名品牌”称号。(复审相关事项详见“深圳知名品牌”复审公告)

六、申报方式及材料要求

采用全流程网上申报,不需提交纸质文件。申请人登录第二十二届“深圳知名品牌”暨“湾区知名品牌”申报系统(http://brand.fszi.org)→进入第二十二届“深圳知名品牌”暨“湾区知名品牌”申报系统→选择“深圳知名品牌”暨“湾区知名品牌”→申报注册,认真阅读申报系统使用指引→按提示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确认提交。申请人后续可联络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秘书处查询评审进展情况。

1.申报企业须签署或盖章《承诺声明》并作为附件上传,《承诺声明》可从在线申报系统中下载;

2.证实性材料,含相关资质、荣誉等;

3.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按照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准确填写;

4.企业信用报告可在深圳信用网查询下载;

5.空白申报表可从在线申报系统中下载。

七、评价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评价程序包括:企业申报、资格审查、现场评审、公众投票、行业地位评价、品牌价值评估、评审会议(公证处现场公证)、结果公示、成果发布。

(二)申报企业需配合事项包括:提交申报材料、资格审查、入围企业参加现场评审、公众投票等。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入围企业,需根据秘书处发送的“现场评审准备工作指引”提前做好现场评审工作准备并填写《深圳知名品牌参评企业自评表》反馈秘书处。

八、联系方式

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秘书处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24号航空大厦18楼(深圳工业总会)

联系人:王立、康钰嘉

电话:83059186、13266838362

        83689120、13826536291
第二十二届“深圳(湾区)知名品牌”培育评价活动启动公告.pdf (3.95 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