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福建省政府要求厦门市空气质量实现在全国“保十争五”的目标。为了“保十”,厦门市制定了《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年)》,实施了10项举措专项整治空气污染。
这10项举措为:一是制定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二是治理机动车尾气,三是防控工地和道路扬尘,四是深化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治理,五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六是治理餐饮业污染,七是推广机械环卫清扫,八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九是开展人工增雨减少扬尘净化空气,十是加强信息公开建立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
为控制机动车污染,厦门市坚持立法先行,实施高效监管。厦门市先前出台了《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对机动车检测、维修、使用等过程的排气污染防治措施作出了规定。之后修订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在用机动车经目测排放黑烟,即可认定车辆排气污染超标。通过拍照、录像、监控等方式均可对冒黑烟车辆取证,群众有效取证举报的超标车无须检测也能处罚,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为尾气整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11年,福建省首个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发布,并于2012年6月5日实施,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为了长期有效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2008年起,厦门市环保部门开始组织编制《厦门市机动车尾气控制规划(2009~2015年)》、《厦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规划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2010年从排放标准、市场准入、检测标准、油品供应等方面建立了部门分工的长效管理机制。
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厦门市在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调查和治理,分批下达治理企业名单,对排放不达标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关停。同时,厦门市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要求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率应大于90%。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立项、环评、土地、规划等手续。厦门市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源头管理,逐步淘汰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并结合地方实际,取缔汽车维修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
此外,厦门市还不断深化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目前,厦门市已完成瑞新热电、同集热电、腾龙树脂、明达玻璃等重点工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技改工程。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厦门市将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同时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同时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制定了全市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实施方案,逐步推进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据了解,到2015年,全市终端能源消费清洁能源使用率将达到60%以上,2017年争取达到65%。
厦门市要求,到2015年,集中供热范围内企业燃煤锅炉要限期拆除,确实无法拆除的,必须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稳定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