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第5号令决定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2件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涉及水力发电的一件规范性文件被修改。
被修改的文件为发改委2004年8月19日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1716 号)。文件第二条中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 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改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19号),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