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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交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的通知
作者:admin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阅读量:时间:2012-05-28

各管控单位:

  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已于2013年6月18日正式启动,首批共纳入635家工业行业管控单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履约的各项准备工作,请各管控单位按照要求提交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交时间

  各管控单位应当于2014年3月15日前完成提交工作。逾期未提交的,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处罚。

  二、数据要求

  各管控单位应当依据我市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标准编制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

  三、提交方式

  各管控单位应当通过“深圳市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向我委提交相关报告,并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为了帮助管控单位掌握该系统的使用方法,我委已委托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于近期开展该系统的使用培训,请各管控单位注意查收交易所发出的通知,并按时派出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交易所联系电话:86938966,86931919;邮箱:trading@cerx.cn;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苑路11号金融科技大厦A座二层。

  请各管控单位登录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网站www.szets.com,点击首页左侧“排放信息管理系统”进入系统录入数据。

  书面报告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3-4号),窗口联系电话:82105842、82105843,业务咨询电话:82001703,82107419。

  四、边界变更报告

  各管控单位在提交相关数据时,如果计算碳排放量等相关数据的企业边界和2011年度相比发生变化,应当特别注明,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边界变更的具体情况。

  五、其他事项

  尚未在我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薄开户的管控单位应当于2014年3月15日前到交易所办理开户手续,并按上述要求完成报告提交工作,否则,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管控单位名单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2014年2月28日

相关附件: 管控单位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