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建〔2011〕113号),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启动深圳市2012年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财政奖励申报工作。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二、支持范围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深圳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的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其中,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三、支持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四、支持方式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五、奖励标准
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奖励300元/吨标准煤。
六、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2.用能单位基本情况;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前用能情况、采用节能技术、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年节能量及节能量详细计算过程等。
(二)《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三)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五)双方签署的正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商业合同副本(复印件)。
(六)项目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及用能企业付费凭证(复印件)。
(七)经审计的节能服务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用能单位提供的项目验收证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申报时限
请申报单位于2012年7月27日前备齐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和电子文本(光盘)报送市发改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行政服务西大厅3、4号)。
附件: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维维,82101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