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规范电力项目(含电源、电网项目,下同)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电力项目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电力行业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核准和开工建设管理。严格履行项目核准相关规定,省内电力项目(电源、电网)需在取齐核准前置文件后方可核准;开工建设前必须取齐必要支持性文件。严禁违规核准、未按核准要求建设、未核先建及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等违规建设行为。
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各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监测机制和验收制度,加强应急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和运行安全。
三、有序推进煤电项目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等有关煤电项目建设管理要求,合理安排煤电项目建设,切实促进煤电有序发展。
四、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落实《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热电联产机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5〕242号)等要求,新建热电联产项目必须扎实做好集中供热规划、供热管网规划、机组选型和供热负荷落实等基础性工作。热电联产机组建成后严格依照“以热定电”原则安排发电,确保项目稳定运营后热电比不低于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对于热电比不满足要求的项目,将由热电联产类型调整为纯凝机组类型进行调度。
五、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属地电力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