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提升经济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支持方式为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奖励,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发展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区发改局)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发展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为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支持重点:循环经济、节能环保、新能源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及产品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以及实施园区、社区生态化改造和建设等。
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福田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且经营满两年;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和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项目符合绿色发展要求,属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类别之一,且已产生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
(四)项目完成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以后,原则上在福田辖区内实施(研发推广类和成果运用类项目除外)。
第七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实行评审制的项目支持
1.研发推广类:研发创新有利于促进绿色发展的节能环保、清洁能源、循环利用等产品、技术和设备,且推广成效显著(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已投入资金的3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专业服务类:具有相关资质或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为辖区提供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专业服务,已取得显著效益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以上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支持
3.绿色应用类: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且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投资兴建生态产业园区、生态居住区,或对旧园区、居住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建成后,按绿色项目已投入资金,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
4.合同能源类: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且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改造完成后,按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
5.成果运用类: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技术成果,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且已具备实际运用的条件和意向,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以上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三)实行核准制的费用支持
6.绿色贷款贴息支持
(1)符合本条款研发推广、绿色应用、合同能源、成果运用四类支持情形之一,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给予其近36个月以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2)从事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保、循环利用、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的企业,已获得银行产业发展贷款,可给予自上年度1月1日以来,累计12个月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
同一企业一年只能申请绿色贴息支持一次。
7. 行业组织费用支持:循环经济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民办非企业组织,为辖区各行业提供能源审计、能源对标、能源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制定、碳核查等技术服务,或者受政府部门委托在辖区开展绿色发展相关宣传、培训、科普、展会、推广等活动,按核定的实际工作量给予费用支持,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8.能源管理费用支持: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10万元。
9.清洁生产审核费用支持:辖区企业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广东省认定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机构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且已通过审核验收,按已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用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8万元(不得与市里同一项目支持重复申请)。
以上第6.8.9项的支持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第7项不受此限制。
(四)实行核准制的奖励支持
10. 配套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类奖励的辖区单位或项目,参照所获奖项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原则上按1∶1),单项不超过200万元。
11.专项奖励。对在绿色发展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1)绿色建筑:由国家权威机构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进行评估认证,或获得深圳市认证,按授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三星级(深圳铂金级)50万元、国家二星级(深圳金级)30万元、国家一星级(深圳银级)10万元。取得两种认证的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
(2)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5万元、区级20万元奖励。
(3)清洁生产:由市、区主管部门按清洁生产标准进行审核并获得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已获市相应奖励的按本条款第10项予以配套奖励,不重复支持)。
(4)节水示范单位:企业、园区、社区采取节水和减排措施,成效显著,获得节水示范称号,按评定级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区级0.5万元奖励。
(5)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绿色发展类荣誉或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依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奖励。
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
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取得更高级别的同名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
同时符合配套奖励和专项奖励规定的项目(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