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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admin来源:环保部网站阅读量:时间:2012-05-28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14〕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无论其是否发电,均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19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