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起草了《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办法规定,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督促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受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对于节能监察的情况,规定要求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结果。
办法还规定,节能监察机构的执法车辆应当喷涂全国统一的节能监察执法标识,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但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