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海市、区(县)两级公共机构陆续推进了若干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但在具体项目推进过程中,均是一个项目,一种做法,从前期项目的评估、服务单位的确定、实施方案的选择、节能量的认定等环节均未形成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
针对这些瓶颈性问题,这次出台的办法从项目认定、项目实施、运营管理、节能量认定、资金管理、国资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比如,明确公共机构在实施节能技改或者建筑维修项目时,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相关预算资金原则上在其能源费用预算中安排。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样可以尽量利用社会资金,从而减少这方面的财政支出。
此办法还规定,对合同期内预计支付年节能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费用在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50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