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此举旨在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稳步发展。
奖励资金与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挂钩。通知规定,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2500辆标准车,2014年度不低于5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辆;其他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广数量不低于1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3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5000辆。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如纯电动客车与纯电动乘用车折算比例为12:1。
中央财政将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年度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标准上,以2015年为例,推广数量1万辆(含1万辆)到1.5万辆之间,奖励5000万元;1.5万辆(含)到2万辆之间,奖励7000万元;2万辆(含)到2.5万辆之间,奖励9000万元;超过2.5万辆(含),奖励1.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