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进一步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旨在打造高效清洁可持续发展的煤电产业“升级版”,为国家能源发展和战略安全夯实基础。对于2013年装机占全国电力总装机63%、发电量占全国发电量74%的我国主力电源煤电而言,《行动计划》的印发和实施,将对其今后几年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行动计划》出台很快,却有迹可循。今年以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6次会议和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都明确要求:“提高煤电机组准入标准,对达不到节能减排标准的现役机组限期实施改造升级。”此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吴新雄的活动报道中,《行动计划》数次被公开提及。6月23日,在全国“十三五”能源规划工作会议上,吴新雄指出要持续提高发电用煤比重,实施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行动计划。6月27日,吴新雄先后赴上海外高桥第一、第三发电厂,实地调研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工作,并在外三电厂召开现场座谈会,通报《行动计划》初稿内容。就在吴新雄赴上海调研的同一天,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下达2014年煤电机组环保改造示范项目的通知》,明确2014年实施并完成环保改造的示范项目名单,共涉及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等7省(市)的13台在役燃煤发电机组。
煤电发展思路更清晰、目标更明确
《行动计划》十分明确地提出了“三降低”、“三提高”的指导思想,分别是降低“供电煤耗、污染排放、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和提高“安全运行质量、技术装备水平、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
在行动目标上,《行动计划》明确了新建煤电机组的节能减排目标:全国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时;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中部地区新建机组原则上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鼓励西部地区新建机组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对于现役煤电机组,《行动计划》提出的节能减排改造目标是:到2020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其中现役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除空冷机组外)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时。东部地区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以及其他有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时”是对全国新建机组供电煤耗平均水平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常规空冷机组、循环流化床机组等供电煤耗难以达到低于300克/千瓦时水平的现实。显而易见,要想达到300克/千瓦时的平均标准,我国今后新上常规煤电项目将以60万千瓦级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为主。现役煤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意味着比2013年全国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323克/千瓦时降低13克,按照2013年全国煤电发电量3.95万亿千瓦时计算,合计将节约标煤约5000万吨。
煤电机组向燃机排放限值看齐,在技术上是可行的,浙能嘉华、国华三河等电厂已经成功实践。东部地区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环境容量相对较小,同时经济承受能力较强,因此《行动计划》对东部地区新建和现役煤电机组的环保要求比其它地区更为严格。
新建机组准入控制更严格、指标要求更高
首先是能效准入门槛更为严格。《行动计划》提出,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100万千瓦级湿冷、空冷机组设计供电煤耗分别不高于282、299克/千瓦时;新建60万千瓦级湿冷、空冷机组分别不高于285、302克/千瓦时;30万千瓦及以上供热机组和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原则上采用超临界参数;对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30万千瓦级湿冷、空冷机组设计供电煤耗分别不高于310、327克/千瓦时,60万千瓦级湿冷、空冷机组分别不高于303、320克/千瓦时。
这就意味着,今后建设的热电机组和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将以超临界机组为主,常规煤电机组将以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为主,我国煤电格局将发生较大变化,能效更高的超临界和超超临界机组比重将大幅提升,煤电总体能效水平也将得到提升。
其次是大气污染物排放将受到严格控制。《行动计划》提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东部地区(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11省市)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中部地区(黑龙江、吉林、山西、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等8省)新建机组原则上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鼓励西部地区新建机组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目前,《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对煤电机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分别为,一般地区30、100、100毫克/立方米,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20、50、100毫克/立方米;对燃机的要求为5、35、50毫克/立方米。“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表明,只有烟尘排放比燃机限值高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全部向燃机排放限值看齐。
《行动计划》同时强调,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现役机组改造范围更广泛、淘汰落后更深入
《行动计划》提出重点对30万千瓦和60万千瓦等级亚临界、超临界机组实施综合性、系统性节能改造,改造后供电煤耗力争达到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力争2015年前完成改造机组容量1.5亿千瓦,“十三五”期间完成3.5亿千瓦。同时稳步推进东部地区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和有条件的30万千瓦以下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环保改造,2014年已启动800万千瓦机组改造示范项目,2020年前力争完成改造机组容量1.5亿千瓦以上。此外,还对自备电厂提出了环保改造要求,东部地区现有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逐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环保改造。
《行动计划》提出加快淘汰以下火电机组: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1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单机容量20万千瓦级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和不实施供热改造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最新环保标准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燃煤火电机组。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通过建设背压式热电机组、高效清洁大型热电机组等方式,对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实施替代。
“十一五”以来,我国已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小火电机组超过9000万千瓦。根据调查数据,截至2013年底,我国现役20万千瓦级及以下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共3590万千瓦,按照《行动计划》要求,其中符合淘汰条件的火电机组原则上都要逐步淘汰掉,落后火电机组淘汰仍存在一定空间。《行动计划》指出,2020年前,全国力争淘汰落后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以上。
此外,为保障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行动计划》还提出多项配套政策措施。包括通过优化电力运行调度方式、推进机组运行优化、加强电煤质量和计量控制、促进网源协调发展、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提升机组负荷率和运行质量;通过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促进工程设计优化、推进技术集成应用等,支持鼓励技术创新;同时提出了包括促进节能环保发电、实行煤电节能减排与新建项目挂钩、完善价格支持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等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加快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确保《行动计划》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