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4年 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区2013年度节能和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完成情况、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评价考核,现将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北京、河北、上海为超额完成等级,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等22个地区为完成等级,安徽、海南、重庆、青海、宁夏等5个地区为基本完成等级,新疆因新上项目多、新增能耗大等原因为未完成等级。
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节能目标进度超前的、措施落实较扎实的北京、河北、上海、吉林、江西、山东、广东、四川、贵州等9个地区予以通报表扬。
2014年是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的关键一年,国家节能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节能工作部署,扎扎实实、不折不扣贯彻《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坚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有效落实节能优先方针,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坚定调整产业结构,把完成节能指标当成硬任务,下更大决心、作更多努力,力争早完成、多完成,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约束性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