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进入“十二五”,我国从政策层面不断提出煤炭消费总量试点工作的要求。
2011年4月12日,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首次提出“开展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针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提出的政策要求。
2012年8月6日,《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提出“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从严控制京津唐、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新建燃煤火电机组”。这是国家政策文件中,首次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与燃煤火电建设相挂钩。
2012年9月27日,《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要求“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包括:综合考虑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消费特征、大气污染现状等因素,根据国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严格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探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与山东城市群积极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这是从国家层面首次单独成章节,详细、全面阐述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整体设想,也是首次明确执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具体区域。
2013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除了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之外,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到65%左右。
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目前环保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这是国家首次提出在三大重点区域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的时间表。
2014年3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则从环评受理和审批的角度提出,“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地区的燃煤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煤炭减量替代方案”。
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环境保护部三部委联合发布《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能源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提出明确目标,进一步强化了煤炭清洁化的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