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运行过程中取得了什么经验,为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带来了哪些重要的启示和建议?本报特邀调研组对深圳的经验、做法进行了调研,本期视点版将调研成果予以刊登,以飨读者。
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总体进展情况
2013年6月18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深圳市正式启动上线交易。半年来,深圳碳交易市场保持了较稳定的运行态势,参与者逐步增加,市场交易量不断增加,交易价格比较稳定。截至2014年2月12日,在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开户的有个人投资者363户(包括个人会员136户和经纪会员名下投资者227户),公益会员170户,机构投资者6户,经纪会员3户。而深圳碳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量已达到约2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成交金额约1380万元,平均交易价格约每吨66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碳排放特点,深圳重点将制造业、公共交通和大型公共建筑纳入管控范围,设计了同时覆盖生产端排放和消费端排放、可调控总量的碳排放交易体系。配额管理是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关键环节。深圳针对大型直接排放源少而间接排放源多、制造业排放量增长趋缓、建筑及交通碳排放持续上升的特征,遵循“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首批将635家重点工业企业和197栋大型公共建筑作为碳排放管控单位。在配额分配过程中,对电力、供水和燃气企业实行基准值配额分配方法,对这3个行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由于细分行业众多,不同行业产品、工艺、装置差别很大,采取了不同于欧美的价值量碳强度指标分配方法,即在保证碳强度下降的前提下,基于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进行分配,并在履约时可根据实际产出对配额进行规则性调整。同时,对配额分配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公平、公开、透明,并对配额实施全流程监管。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设置上,深圳根据自身产业结构特点和碳排放实际情况,建立了可规则性调控碳排放目标的总量控制制度,即根据深圳“十二五”期间碳排放的强度指标,测算各行业的控排指标,再结合行业内被核查对象的减排潜力与成本确定具体配额,最后汇总估算全市碳排放控制总量。在碳交易制度方面,目前将交易主体限定在控排单位、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主要开展了碳排放配额现货品种交易,尚未开展期货产品交易,在市场启动初期采用定价点选的交易方式。为提高碳排放交易效率,于2013年12月25日启动现货交易的全新交易方式,同时加快研究建立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监管等相关制度。
为确保碳交易顺利实施,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总量管理制度、配额管理制度、碳抵消制度、工业增加值核算制度、惩罚和监管制度等五方面制度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将于近期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增加交易活跃度,深圳根据用电量,进一步选取了约350家企业,拟纳入下一批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同时,加快公共交通碳交易机制研究,计划于2014年建立公共交通领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深圳碳交易市场建设的主要经验
深圳率先实现了碳交易市场建设的突破性进展,为其他地区碳交易试点提供了诸多有益经验,主要有:
一是领导重视。碳排放权交易涉及方方面面,仅仅依靠发展改革委,推行起来有难度。深圳市委、市政府从一开始就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最大程度给予支持,由分管市长亲自抓,统筹各个相关部门,协调推进、雷厉风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快了试点进度,同时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推开。
二是注重结合实际和发展特征。深圳碳排放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紧密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碳排放阶段性特征以及深圳实际进行顶层设计,不照搬欧美现有模式。我国建立碳排放市场和西方发达国家面临的发展阶段不同,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转型期,碳排放总量大、增长快,排放结构与欧美为代表的成熟发达经济体碳排放结构具有显著差异,未来相当长时间内,我国将处于碳排放总量增长、结构动态变化的过程中。基于此,深圳认为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不宜采用欧美的固定碳排放配额模式,而应在充分借鉴欧盟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符合自身实际的方案。为此,考虑到深圳碳排放强度低、直接排放占比下降、工业部门碳排放占比下降但未达峰值、交通运输和居民生活等部门碳排放占比明显上升的结构特征,深圳提出了基于碳排放强度的温室气体控制目标,基于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分配碳排放配额的方案,充分体现了自身特点。
三是注重制度建设和法制保障。碳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是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碳交易市场合法、有效的基础。碳交易试点既涉及各项要素,也涉及各类主体行为。为此,深圳市利用特区立法权优势,先后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地方法规,首先解决碳排放总量控制、减排义务设置、配额交易法定化等问题,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并抓紧研究制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对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制度进行总体安排,明确了碳交易市场建设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试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是注重理论研究和经验借鉴。为深入做好碳排放试点相关工作,深圳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题课题组,对深圳碳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一批重要学术成果。其中,《建设可规则性调控总量和结构性碳排放交易体系》、《基于有限理性重复博弈理论的碳配额分配机制研究》等研究成果获得理论界高度评价,为深圳碳交易市场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注重借鉴欧盟、美国加州等已有碳交易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组织了一系列研究、培训和调研活动。深圳市与美国加州政府签署了有关碳交易市场交流与合作备忘录。与英国、比利时、澳大利亚、美国加州、世界银行等国家、地区及国际机构开展广泛交流。2013年8月底,参加了在巴西举行的碳交易市场准备伙伴会议及拉丁美洲碳交易博览会。与美国环保协会在深圳连续举办了三期深圳市碳交易机制研讨会,邀请美国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电力企业及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针对深圳碳交易市场进行了深度互动探讨,形成了许多颇具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是注重数据核查和过程监管。真实、准确、全面的碳排放数据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最重要的基础,任何在碳排放数据上的弄虚作假,将严重打击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因此,碳交易市场建设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碳排放数据报告制度,确保报告流程的规范、报告数据的质量和数据核查的独立客观。为此,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组织温室气体量化与报告指南》、《深圳市组织温室气体核查指南》。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初次碳核查工作,初步建立了碳排放量化、报告和核查机制,要求控排企业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建立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系统和相应的监管机制,明确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管职责、措施、流程、监管人员的行为准则以及被监管对象的配合义务,赋予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相应的权限和监管手段。同时对控排单位未按时提交报告、核查机构不客观核查等行为进行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的处罚。
六是注重教育培训和能力建设。碳交易市场建设初期,各方面对碳交易市场存在模糊认识,特别是纳入碳交易体系的企业相关业务知识储备不足,无法做出正确的责任确定、风险评估及机遇预测,短期内形成了企业参与碳交易市场的重要障碍。深圳积极开展对相关企业、第三方机构以及个人投资者的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对碳交易市场的参与度和信心,提升了企业碳资产意识和节能减排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碳资产管理体系和投资决策体系,大力培育和吸引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各项措施有效活跃碳交易市场。部署研究引进境外投资机构、特别是香港投资机构参与深圳碳交易市场的有关问题,增强市场信心。加强对公众和社会各界的宣传,提升了碳交易市场的社会影响力。
对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启示
深圳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是我国利用市场机制推进节能减碳的重要尝试,对其他地区碳交易试点工作具有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也将为未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积累宝贵经验。结合此次调研,我们认为,深圳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启示:
一是要从战略高度认识碳交易市场建设的重大意义。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就是要建立“碳”意识。当前,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形成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机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工作。通过碳交易市场和碳价格波动,企业能够更好地认知碳排放权的资源属性,树立“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的发展观念,形成节能减排、内生增长的发展模式,也有助于全社会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化减排。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将与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一样,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要加强国家层面碳排放控制顶层设计。目前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陆续开始实际交易,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的有关研究也开始启动。为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应抓紧制定并出台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顶层设计的政策文件,加快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进程,为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和低碳发展明确方向。
三是抓紧研究解决有关配套政策和技术问题。深圳碳交易市场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技术层面的问题,需要国家加强指导和支持。如:如何处理政府分配的碳排放配额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及碳交易市场盈亏的税务问题;对不及时或不足额履行配额履约义务的控排单位缺乏行之有效的管控和约束手段,警告或罚款等处罚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些问题,需要结合试点工作的推进予以研究解决。
四是要加强碳交易宣传和能力建设。从深圳试点情况看,确实需要结合碳交易体系的管理与运行,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试点省市相关工作人员的基础能力和业务素质。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碳交易市场建设的重大意义、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效等方面的宣传力度,推动形成更广泛的社会共识,为碳交易市场建设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氛围。(作者:国家发改委气候司、中国经济导报特邀调研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