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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作者:方胜来源:深圳特区报阅读量:时间:2013-12-11

    记者从深圳市水务局了解到,由该局起草并经由市法制办审定的《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现已正式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共二十五条,对再生水利用管理体制、范围,再生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方式,再生水定价政策,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保障措施等方面做以详细规定。这也是我市首次针对再生水项目进行立法。

    从即日起,全市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83071549(李工),传真83072018,邮箱64637998@qq.com等途径向深圳市水务局反映针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和意见。

    《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将促进城市节水

    记者从深圳市水务局了解到,深圳人均淡水资源占有量仅仅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4和广东省的1/5,90%以上的水必须从外地调入。为了实现“富水型”城市的战略目标,由原深圳市规划局2007年制定的《深圳水战略》高度重视对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通过污水再生利用、雨洪利用、海水利用,满足用水需求,创造良好的生态水环境,实现水与城市的协调发展。在此基础上,2011年制定的《深圳市再生水布局规划》具体提出:推进再生水系统建设工作,预留28座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设施用地,到2020年建设28座再生水厂,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系统科学的城市再生水供水系统;同时,统筹规划了各再生水厂配水干管,近期结合市政设施建设计划,在再生水利用条件较好的区域建设再生水厂。

    再生水利用是指把适宜进行处理的污水进行回收,经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包括再生水供应和再生水使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都是使用再生水非常合适的领域。由于我市水资源日渐紧缺,开发和利用再生水已经成为缓解用水矛盾的一个重要途径。然而,实际工作中由于还没有对再生水利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规定,也缺乏对再生水利用的支持手段特别是优惠政策,再生水利用还有较大的拓展空间,当前亟须依法对再生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加强鼓励、引导和必要的规范。因此,出于加强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保障再生水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等目的,制定符合深圳实际的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自今年初,深圳市水务局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市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并向全市各区、各部门充分征集了意见。此次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的《深圳市市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共二十五条,涵盖了再生水利用管理体制、范围,再生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方式等内容,特别是对再生水定价政策、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保障措施做以规定。预计《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将为深圳节水工作再添重要手段,为我市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降低万元GDP水耗乃至全面做好生态文明建设,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再生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再生水利用规划(含专项规划与建设规划)是再生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规划编制的程序和内容。发展再生水利用,应该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对现有雨污水资源化及再生水利用相关规划应抓紧进行有效的梳理和整合,加快研究和编制再生水系统布局规划,拟订近远期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再生水系统厂站和管网建设。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等相协调。”“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区域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实施计划,应当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建管并重,并与道路建设相协调,保证管网建设的系统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设施的运营方式

    再生水利用是在城市缺水的情况下,污水再生回用以替代部分天然水和自来水,应用领域有限,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再生水的替代特性,决定了污水资源化利用需要政府公共政策扶持,在创造良好的投资决策环境逐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并由社会资本根据市场化的条件自行决定再生水项目的投资建设事宜。BOT模式是我国污水处理建设的主流市场化模式,但是,采用BOT模式单独建设的再生水利用项目还比较少见。国内目前的城市再生水工程都是由政府投资,政府或国有企业经营。但是,政府作为投资与经营主体的单一模式下存在着投资与运营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大力发展特许经营,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运行效率。

    因此,《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集中式再生水利用项目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具备有与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再生水定价政策

    根据我市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研究确定近期再生水回用于河流生态补水、兼顾市政杂用水,试点回用于工业用水;远期再生水回用于工业用水、环境用水、市政杂用水为主。由于再生水需求者通常比较分散,用水量较小,因此铺设再生水管道系统是推广污水再生利用的关键,也是影响污水再生利用推广的主要困难。另外,深圳市降雨季节分配非常不均,全年80%的降雨集中在每年的4-9月,而每年10月至次年3月,深圳市降雨非常稀少,缺水十分严重。由于我市工业再生水需求不足,河道景观补水和市政杂用水受季节影响非常大,雨季时河道补水、绿化浇洒、道路清洁等对再生水需求量很少甚至没有需求。再生水厂供水量受季节影响波动很大,可能面临半年运行,半年停产的局面。因此,应结合我市再生水利用实际制定价格确定机制。

    为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利用项目运营,总体来讲,除了用于绿化、河道补水等市政用途的再生水遵循政府定价原则以外,一般用途的再生水价格由经营者与用户协商确定。为了维持再生水的价格优势,《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自行定价的裁量范围是“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对于用于河道补水、绿化等市政用途的再生水,《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于市政用途的再生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对于一般用途的再生水价格《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一般用途的再生水价格由经营者与用户协商确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再生水价格由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构成。成本包括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运营期间费用。税金指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及附加。再生水行业净资产利润率水平按不低于自来水行业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再生水设施运营监管

    再生水厂出水水质稳定,扩大了城市水源供应容量,可代替自来水供给企业,缓解城市供水压力。再生水厂特点介于污水处理厂和自来水厂之间,厂内工艺流程类似于污水处理厂;厂外输配水系统接近于自来水给水系统。因此,对再生水厂监管和考核办法应针对其特点,量身定做。

    首先是落实监管责任。《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水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经营者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二)受理公众对经营者的投诉;(三)依法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四)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在紧急情况时及时接管再生水项目设施和经营;(五)定期对再生水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次是对运营单位的要求。按照现代化城市管理的要求,要明确运营单位的职责。《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水务主管部门应与集中式再生水项目经营者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再生水利用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再生水管网和再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最后是保证再生水供水安全。为了防止再生水误接误用,给再生水用户带来潜在的风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将再生水供水管道与自来水供水管道连接”,“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水务主管部门应为再生水设施和管线统一制定易于区分的标识,经营者应在所有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口均应设置防护措施,并标识‘非饮用水’字样。”

    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保障措施

    为了鼓励使用再生水,《办法(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使用再生水的优惠制度。《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再生水可以免交污水处理费”,“直接采用生活污水作为原水的分散式再生水利用项目的经营者可以根据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请退费,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审核同意后直接退还给经营者,并告知经营者所在辖区区政府,退费的标准不超过同期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