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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气象局:支持风能太阳能归国有
作者:admin来源:大河网阅读量:时间:2012-08-20

    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日前做客一家电视台节目,回应“对黑龙江将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这一问题怎么看”时表示,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相互借鉴。

    回应风能国有

    “你说空气要收费吗?不可能的”

    记者:前不久,黑龙江出台了规定,风能、太阳能是归国家所有,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对此您怎么看?

    郑国光:你说空气要收费吗?不可能的。实际上它的含义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减少一些重复建设,让资源得到共享。

    (黑龙江的法规)是说,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和气候资源统一管理是两回事。在实践当中让大家看,是不是说气候资源就是要收费,其实没有。

    会否全国推广

    各省根据需要可相互借鉴

    记者:未来黑龙江的这个法律,会不会在全国铺开呢?

    郑国光:因为每个省,人民代表大会都有自己立法的权力,这就要看各个省实际的需要,对不对?也可以相互借鉴,但是要根据自己本省的实际需要。

    记者:气象部门是持着正面态度的? 

    郑国光:因为这个立法,和国家的法律没有冲突,我个人持支持态度。

    新闻回顾:黑龙江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 开发须报批 
    据《法制日报》报道 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

    据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去奇介绍,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按照《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15日在全国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中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气象灾害偏多,气象立法可超前。地方立法可更多关注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在会上透露,上个世纪,我国气象灾害相对严重,因气象灾害平均每年造成人员死亡近4700人。1999年气象法实施后,气象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死亡数和经济损失数量均呈下降趋势。但是,每年仍会造成3000亿左右人民币的损失,死亡人数平均也有2000人左右。

    郑国光表示,气象法规范了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气象探测、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明确了气象部门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计划体制和相应的财务渠道,极大地调动了中央和地方发展气象事业的积极性。(京华时报(微博))

    微言大义
    @弓長君:太阳公公表示躺着也中枪。西伯利亚草原寒风和印度洋热带季风表示俺作为老外能不能得到什么优惠呢?
    @君临天下:风都是国家的了,那么洪涝灾害是不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雷电受伤也算是国家工伤。所有的自然灾害都是国家造成的呢?想着法的收费都要疯了吧。
    @菩提树:请问黑龙江政府,我家准备安装一台太阳能热水器,如果得不到政府批准,是不是属于违法利用了太阳能?没有经政府批准,我家小孩在院子里晒太阳是不是也属于违法利用了太阳能?
    @小鸟:分析一下:1,风能:要是某一地区风力资源特别丰富,怕规模实力不足的企业给占了,没达到合理利用水平,有些可惜,要是立项前,经过气象部门审批,可以理解,不过应该仅限审批,目的是帮助、建议合理利用。不能给收取高额资源开发费用(像采矿一样)。2,太阳能,这个关你什么事啊,别人吸收太阳能了,你就少得阳光啦?
    @春风春雨:于法无据。请看看《气象法》。探测、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管理,但没说太阳能属于国家。太阳不属于任何一国,它的光,光产生的能,属于谁?属于开发者。避雷针的安装,应接受国家有关法规的管理,但避雷针不属于国家,属于安装者。

    华声评论:“风光”收归国有,其实一点也不风光
    先来看看政府部门人的说法。据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去奇介绍,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我们暂且相信了黑龙江省出台这个条例的初衷是“规范”市场,因为其实大家都知道很多打着“规范”,“治理”旗号的通知、条例最终都沦为了地方保护主义和政府揽权圈钱的工具。黑龙江省把风能和太阳能都收编到自家院子里,说这资源全都是政府的,还打着规范市场的旗号,这着实让人深表怀疑,

    但即使我们相信了黑龙江方面的初衷是“规范市场”,那这个初衷也值得我们探讨一下。首先,根据黑龙江政府的说法,制定这个条例的起因是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真不知道这个“问题”究竟能不能称之为“问题”。风和太阳本来就是大家伙共享的资源,是全省、全国,甚至是全世界人共享的资源。并没有像煤炭那样用一点少一点,在现在煤炭大省遍地煤老板的现实情境下,可再生的“风光”自由享用却在黑龙江遇到了阻击。这让我们很疑惑,这个“随意”开发的“随意”究竟是指的什么?不会是乱晒太阳、乱造风车吧?这太荒诞,相信也不是黑龙江政府的本意。

    或许,黑龙江省的考量是现在做太阳能和风能的企业太多,太杂,这些企业本来应属于环保企业的范畴,本不该大干快上。但现实情况却是,黑龙江省的风电产业项目从没有停止过快进的步伐。据最新的报告显示,今年黑龙江省将投资236亿元发展新能源产业,其中重点推进核电、燃气轮机和风电产业项目,预计全年打造24个重点项目。“三北”地区一直是中国风力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不少大型企业都在这里进行资源抢夺战。但随着风电的大规模开发,风电项目前期开发竞争日益激烈,在目前电网的现状下,“三北”地区的开发潜力日趋枯竭。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黑龙江省提出了将“风”“光”收归国有的通知。

    黑龙江省的《保护条例》颁布的正是时候,在目前黑龙江省的风光资源开发潜力日趋枯竭的情况下,颁布保护条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个保护应该是有选择性的,有自主性的而不是一棒子打死似的将“风光”收归国有了事。因为“风光”是人民的资源,不是政府的买卖。我们可以接受政府在企业开发资源的时候设置准入门槛,比如以做公益性或者环保企业为主体,再或者以政府一贯喜欢的以资金多少作为标准。但是单纯的将民营经济拒之门外,这不仅是霸道,还是无理取闹。

    一个条例的出台不是简单的政府意愿的变现,还是一个征询民意,思考民意,汇聚民间智慧和意见的过程。但是这个条例出台后引起的反应却是网友们的集体吐槽,一句“我违法了,我刚晒了下太阳”足以说明网友心中的不满。风光是民众的共享资源,是不能以利益多少来衡量的,如果政府真心想要保护,只能是保护民众自由享用风光的权利,保护风光不受污染的被民众利用,将之作为买卖来“保护”,参杂了太多的经济考量,不仅让人心存疑虑,还让自己承担了“小气”和“闹剧”的骂名,这其实一点也不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