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规定新建小区“不节能”最低处20万罚款
作者:admin来源:云南网/管弦阅读量:时间:2012-06-28
中水利用设施必须与建房同步进行,新住宅小区的节能设施没起到告知义务,就会被罚款5万元,这是昨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用能单位必须定岗定人,不得提供虚假用能信息,同时,规定县市政府必须设立专项资金推广利用能源。
建筑工程必须节能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翎介绍,《条例》经过昆明市人大审议通过,云南省人大批准,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房地产、交通、电力、建筑、工业、农业等行业的节能范围、责任及奖罚等内容。
《条例》规定,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设备、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同时,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验收。若违反规定,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及采用的节能设施等。
设专项资金推广节能
《条例》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规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示范和推广;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淘汰落后的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节能统计、监测、评估、监察以及节能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几大方面。
市、县政府要推行有利于节能的能源差别价格政策,采取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购置节能专用设备等,对节能技术研究的推方中成绩显著的应及时表彰和奖励。